一、申请
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病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二)户籍证明;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出院结算单)。材料须原件,如特殊原因无原件情况下复印件必须由出示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填写《黔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五)填写《黔东南州医疗救助申请书》;
(六)救助对象认定证明;
(七)第八类、第九类对象需填写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
(八)病人本人锦屏县内开户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市)级医疗保障保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总数10%的比例随机抽查,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相关类别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