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4605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年02月22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的通知 |
锦屏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组织引导、部门配合、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巩固和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在我县健康有序运行,巩固健康扶贫成果,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部门配合的征缴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集中代收主体,承担本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发动和参保资金征缴等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度参保人数以征缴目标任务数不低于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
四、参保对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根据属地管理和“先登记,后缴费”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
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
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征缴标准及时限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取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在集中征缴期内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2021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参保资助及待遇享受
(一)特殊人群部门资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4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其中120元按2020年度政府分担比例不变,由省政府统筹安排,新增20元的部分调整分担比例,由省、州、县三级政府按照5:2:3比例分担。对异地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依申请给与定额资助;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学生等人群在非户籍地参保一律由户籍地相关部门给予资助。
2.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县卫生健康局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对象名单由县卫生健康局认定。
3.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县残联局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对象名单由县残联认定。
4.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对象名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
5.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象名单由县民政局认定。
6.参保资助工作按照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顺序开展。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确定其优先享受资助的特殊身份类型及对应资助标准,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二)待遇享受条件
1.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3.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3个月内,由医保部门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规定执行。
6.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7.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征缴方式
以乡镇集中代收为主体,多种缴费渠道为辅进行征缴,以户为单位,整户征缴,建立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各乡镇集中代收代缴、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机制。
根据缴费对象的不同,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缴费服务:
(一)交由各乡镇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并由代办人员把审核好的缴费清册发给税务部门审核;审核好后,各乡镇代办人员将资金存入税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统一缴纳。
(二)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
(三)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各乡镇、村组(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的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服务站点缴纳。
(四)城乡居民通过商业银行(信用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纳。
(五)城乡居民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缴纳。
各乡镇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各种缴费渠道缴费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核对工作,确保每一位参保群众都不被遗漏,都能依法享受到保障。
八、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5日)。县扶贫、民政、卫健、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必须在2020年11月10日前核对准确资助人员名单及对象信息,交由县医保局汇总。县医保局通过比对筛选避免重复资助,锁定名单后反馈给各资助单位并由资助单位进行系统录入和属性标识,县医保局于2020年11月11日前将锁定名单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锁定名单后,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将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才能启动个人缴费工作。2021年由特殊人群先缴纳其个人负担部分,资助部分在征收期后统一由税务部门、医保部门及特殊群体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请划拨、缴纳。
(二)宣传征收阶段(2020年11月16日-2021年3月31日)。各乡镇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并到县税务局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票据,加强政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部署征缴工作。2021年3月31日前各乡镇要完成辖区内群众参保费征缴工作,在资金征缴过程中,必须给参保群众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票据,并及时将资金上缴到县税务局入库,杜绝出现挤占、挪用、贪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等问题。
(三)信息整理阶段(2020年11月16日-2021年3月31日)。各乡镇要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要求,将参保群众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其中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必须要认真复核填写,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如遇信息不一致时,一定要查明原因,防止遗漏参保人员信息,同时要严格审核参保人员参保资格,避免国家工作人员重复参保;要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乡镇参保统计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票据及存根联等材料交县税务局。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全县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是巩固健康扶贫的重要抓手之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乡镇要积极履行征缴工作主体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县级财政补助经费的预算、拨付、管理工作;县卫健、扶贫、民政、残联和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汇总,并将救助对象按照精准扶贫救助属性要求维护到系统;县税务局要做好征缴入库及后续对账等工作。
(三)严肃纪律,全面加强缴费票据及参保资金管理。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缴款专用票据,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发放及参保资金的收缴、汇总和确认等工作。参保人员缴纳参保金后,工作人员要向参保人员出具缴费专用票据,各乡镇收缴的参保资金要及时到县税务局缴费入库。
(四)加强调度,确保征缴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在征缴工作期间,县税务局要定期对各乡镇征缴工作进行调度,认真做好信息录入统计工作。各乡镇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征缴任务,即2020年12月底要完成50%以上,2021年1月完成90%以上,2021年2月要完成95%以上。各乡镇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填报《锦屏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于每周四下午17:00前报送县税务局。
附件:1.锦屏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征缴任务分解表
2.锦屏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情况统计表
3.锦屏县2021年度贫困人口参保情况统计表
锦屏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征缴任务分解表 | |||
乡镇 |
2020年参保数(人) |
2021年任务数(人) |
备注 |
大同乡 |
14732 |
14654 |
|
敦寨镇 |
22007 |
22045 |
|
固本乡 |
12396 |
12401 |
|
河口乡 |
14285 |
14322 |
|
隆里乡 |
5844 |
5910 |
|
茅坪镇 |
4590 |
4649 |
|
偶里乡 |
11925 |
11902 |
|
平略镇 |
13163 |
13100 |
|
平秋镇 |
15276 |
15293 |
|
启蒙镇 |
23216 |
23000 |
|
三江镇 |
26785 |
26646 |
|
铜鼓镇 |
14299 |
14332 |
|
新化乡 |
9382 |
9438 |
|
彦洞乡 |
11184 |
11092 |
|
钟灵乡 |
11409 |
11490 |
|
合 计 |
210493 |
210274 |
附件1
附件2
锦屏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情况统计表
( 月 日 征缴数据)
填报单位: 单位:人、元 | |||||||||||||||||||||||||
乡镇 名称 |
2020年参保人数 |
2021年参保情况 |
参保资助情况 |
备注 | |||||||||||||||||||||
资助总人数 |
资助总金额 |
计生 |
残联 |
优抚 |
民政 |
财政 | |||||||||||||||||||
已参保户数(户) |
已参保人数(人) |
已参保资金(元) |
参保任务完成率(%) |
人数 |
资金 |
人数 |
资金 |
人数 |
资金 |
人数 |
资金 |
人数 |
资金 | ||||||||||||
…… |
|||||||||||||||||||||||||
单位负责人: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件3
锦屏县2021年度贫困人口参保情况统计表( 月 日数据)
填报单位: 单位:人、元 | |||||||||||||||||||||||||
乡镇 名称 |
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
合理化原因不参保人数(人) |
应参保贫困人口数 |
已参保贫困人口数 |
已参保资金 |
贫困人口参保率(%) |
参保资助情况 |
备注 | |||||||||||||||||
小计 |
死亡 |
参军 |
服刑 |
学生随校参保 |
异地城乡居民医保 |
职工医保 |
资助参保总人数 |
资助总金额 |
计生 |
残联 |
优抚 |
民政 |
财政 |
||||||||||||
人数 |
资助资金 |
人数 |
资助资金 |
人数 |
资助资金 |
人数 |
资助资金 |
人数 |
资助资金 |
||||||||||||||||
…… |
|||||||||||||||||||||||||
合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