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待遇及结算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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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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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待遇及结算方式的通知

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25重大疾病待遇及结算方式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实现更好地与现行制度政 策衔接,经研究,决定以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 完善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管理及结算模式,并对医保经办机构和 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具体事项 如下。

25种重大疾病待遇政策适用于省内城乡居民重大疾病 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的患者,以及在非重大疾病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其待遇按参保地普通门诊/住院政策规定执 行。

现行政策规定,重大疾病报销不受“三目录”限制,以 参保患者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计算报销金额,在省级未发 布新的政策之前,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三目 ”政策内。

2021年起,所有重大疾病患者基本医保待遇全部归 并到自然年度,重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年度(自然年度)内,基本 医保报销金额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内累计计算。 2020年内,重大疾病费用限额按照其病种规定的限额据实结算。

重大疾病患者个人自付部分(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可 进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累计。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上,原则上按“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程序予以保障。特殊情 况除外: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 苯丙酮尿症、血友病A血友病B老年性白内障明确有医疗救 助报销,按“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结算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 再进入大病保险累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 余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 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 助。累计自付尚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其个人自付费用直接 进入医疗救助,救助后剩余自付费用继续进入大病保险累计。如 重大疾病明确有医疗救助报销的,则按“就”原则计算救助待 遇。

长周期的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在周期内变更 定点救治医院。因转院等特殊原因中途退出重大疾病临床路径的长周期患者,不执行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按照实际发生的医药 费用,依照统筹地区普通门诊/住院政策规定进行报销。

涉及病种的费用限额叠加问题,除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 “儿童先心病患者,同时合并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

脉瓣狭窄、法式四联症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者,以费用标准较高 的疾病费用为基础,每合并一种疾病增加该疾病费用标准的30% 费用”外,其他不同大类病种之间,同一病种不同分型或不同治 疗方式之间的限额标准直接叠加。

涉及协议周期跨年度(协议期超过202111日) 的重大疾病患者待遇衔接按如下方法处理:终末期肾病年度费用 实行定额支付,按实际重大疾病单病种的协议时间,拆分为按季 度、按月结算。其余病种,无论原协议周期何时开始,以2020 1231 0 24: 00为节点分割,2020年度以内,费用限额均 按该病种年度总限额费用计算。从2021年起,其费用按自然年 度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