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责清单(2022年)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县水旱灾害防御服务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3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4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5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6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
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质量安全服务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7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8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9 |
其他类 |
大坝竣工验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10 |
其他类 |
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 |
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11 |
其他类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县水资源技术服务中心(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