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13028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08月17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及办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州)政务服务中心(营商环境建设局),各县(市、区、特区、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营商环境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规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省政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及办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7 月 22 日
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及办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规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贵州省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是指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备案、其他权力及公共服务等事项,在贵州省市县乡村五级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要求实施。
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 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相关事宜,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管理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第二章 建立联动机制
第五条 建立政务服务三级联动机制,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分别明确 1 名人员作为联络员,专职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政务服务事项自上而下进行统一标准、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建立行业部门窗口联动机制,便于本行业政务服务机构窗口人员问题反馈、相互交流。
政务服务事项权属部门承担事项调整及办事指南编制(修改)、审核、发布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由 1 个省级政务服务机构以 1 个市州、1 个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络员作为该行业网格员,负责收集、处理、反馈各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办事指南和审查要点。
第三章 清单管理
第八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根据全国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含省级设定地方层面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动态更新。各级按照清单自上而下编制,逐层向下覆盖,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的要求,同步编制本区域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乡镇一级实施的政务服务事 项编入县级清单,不单独编制。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部门驻地方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同步纳入本级清单。
第九条 由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根据事项实际办理情形及收取材料的不同,按照大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层级 等基本要素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颗粒度拆分。
第十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根据全国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贵州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级设定地方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贵州省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汇总形成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清单应包括大项、子项、事项类别 等要素。
第十一条 由市、县两级自行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除外),按照层层上报机制报送上级政务服务机构确认后, 在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内增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办理职权,编制和更新同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抄送上一级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未纳入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的事项不得再实施。
第十四条 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
服务中心提出调整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审核发布工作。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第四章 指南和审查要点编制
第十五条 由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办事指南编制标准,组织市县两级业务骨干,编制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并录入贵州政务服务网事项标准化库。
第十六条 由省级政务服务机构牵头以企业群众的视野为出发点,在不改变政务服务事项原有专业名称基础上同步翻译加入简洁明了的“通俗名称”,将专业性、抽象性等晦涩难懂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口语化、简明化、通俗化改造,实行术语与通俗并用。
第十七条 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窗口前台人员,在省级“通俗名称”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补、叠 加“通俗名称”,便利快速检索。
第十八条 由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根据标准化事项收件受理标准,通过表单化、图表化等方式,对收件过程中的要点内容、核查信息、注意事项等进行标注,编制完成审查要点。
审查要点应采用列表等方式展现,注明材料介质、数量、审查方式、示范文本等关键内容,需要纸质材料审查或存档的,需明确标注。可实现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也要一并标注清楚,便于全省一个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由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根据事项具体实际情况,以行业部门为单位,采取一问一答形式,针对企业群众常问的有关问题编制完成标准化事项答疑手册。
第二十条 市县政务服务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办理职权,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事项标准化库中关联领取标准化事项办事指南模板,补充完善办理机构、办理时间、办理窗口、咨询方式等信息。不属于本地区职权的事项,要在系统内进行“不关联”处理, 并载明不关联原因,各地领取完成情况采取逐级审核把关方式, 由上级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可在省级统一的办事标准基础上进行优化提升,依托数据共享、材料互认、告知承诺等改革举措,承诺 时限、申请材料、网办深度等要素可小于省级标准,并据此修改完善本地办事指南信息。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强化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帮助市县尽快掌握全省统一实施标准。
第五章 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事项标准化库,对功能开发、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技术 支撑等方面提供信息化保障,确保标准化系统有序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标准化系统的培训指导,编制系统操作说明、事项录入指引、事项关联操作手册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库管理员负责统筹管理本区域事项标准化库权限,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对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对事项进行调整(含新增、删减、名称变更等)。对“立改废释”、上级部门简政放权、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省直部门在事项或内容调整正式实施后 10 日内,通过标准化事项管理库提出调整意见, 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告知省政务服务中心,并及时指导各级部门按最新要求实施,省政务服务中心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许可事项外,不在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内的事项,地方需要增补的,需在经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按照层层上报机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新增标准化事项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事指南模板和审查要点编制发布。系统自动将事项调整提示推送至相关地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推送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的政务服务机构完成事项关联认领。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权属部门应主动及时调整事项及办事指南。
第七章 持续优化
第三十条 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事项标准化库开发建设纠错上传功能版块,纠错信息主要分为:事项类、指南类、审 查要点类三大类。
事项类主要是指对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事项有 异议的,包含但不仅限于,
1. 法律法规已明确取消仍在清单内的事项(需提交相关文件 依据);
2. 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文件设立必须实施但清单中没有的事 项(需提交相关文件依据);
3. 按照办事情形颗粒度较大还有拆分空间的事项。
指南类主要是指对全省统一事项的办事指南要素有异议的, 包含但不仅限于,
1. 办事指南要素缺失;
2. 指南填写内容有明显逻辑错漏、错字、漏字的;
3. 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等内容引用法律原文错误的;
4. 申请材料缺失的(实际材料比标准材料少的不作为问题反 馈);
5. 办理流程环节缺少的。
审查要点类主要是指对审查要点内容缺失、表述模糊、指导性不强有异议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政务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办理情形,围绕 事项类、指南类、审查要点类三大类提出建议纠错信息,省级政 务服务机构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市县反馈的纠错信息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信息进行横纵向比对,形成同一个标准化事项在不同区域间办件信息分析表。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基础信息,在目前已有的标准化事项实施标准基础上,对办理时限、流程环节、申请材料等进一 步压减、优化,形成新的全省实施标准。
第八章 标准测评
第三十三条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是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编制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是事项实施的责任主体,省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要根据职能职责分工,扎实推进事项标准化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标准化事项办事指南模板全面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评估,负责参照标准化事项审查要点,模拟收取申请人材料,测试审查要点是否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省级政务服务机构要根据评估情况对
办事指南模板和审查要点进行优化。
第三十五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通过实地调研、暗访暗查、模拟办件等方式,全面测评各地标准化事项落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通过多种形式组建本级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团队,发动企业群众广泛监督力量,综合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效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