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全县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职责。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其他种畜生产经营许可、养殖证核发,省内种子、苗木、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职责。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县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和地方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捕捞许可证核发,水产种苗生产审批职责。负责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检疫,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域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职责。负责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在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外国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负责权限内兽药、农药广告内容审查,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职责。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处置。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全县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入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交流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大数据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