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乡镇林业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转变管理方式(由其他权力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转变) | |
5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6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原事项名称“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变更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 |
7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农村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原事项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批准”变更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批准”。 | |
8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农村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中第9项。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9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10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权服务中心、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11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新增 | |
12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13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移植古树、名木的批准 |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四款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研究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可以移植,并按照规定向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原事项名称“因科学研究移植古树、名木批准”变更为“移植古树、名木的批准”。 | |
14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审批 |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15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大树移植的审批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大树的,可以移植,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新增 | |
16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查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政府第129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新增下放 | |
17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原事项名称“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的审核”变更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 | |
18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在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初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新增 | |
19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一)在省内的,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调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二)从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调运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必要时,贵州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进行复检; (三)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用于救灾备荒的粮油种子,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及时办理检疫手续,免收检疫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检疫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0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检疫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1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种苗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2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县级权限)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未出现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被注销或者吊销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延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种苗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新增 | |
23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县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种苗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新增 | |
24 | 锦屏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或遗失补办(县级权限)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县林业局种苗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新增 | |
25 | 锦屏县林业局 | 其他类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验收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6 | 锦屏县林业局 | 其他类 | 种子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林木种苗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 (五)受具有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验收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林业局种苗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7 | 锦屏县林业局 | 其他类 | 林木良种及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验收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 | 县林业局种苗站、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8 | 其他类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猎捕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批准; (二)需要猎捕国家Ⅱ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特许猎捕证》,须提交附有捕捉的对象、数量、地点、方法和用途的报告。《特许猎捕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验收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29 | 其他类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验收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林业局营林总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0 | 其他类 | 采伐更新验收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验收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1 | 其他类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有关验收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县林业局林政股、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2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37条第2款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项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县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3 | 行政征收 |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9条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9条 | 县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4 | 行政检查 | 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51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57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草原法》第22、29、51、56、57条;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5条;《草原防火条例》第21条 |
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5 | 行政检查 |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检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37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5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37条 | 县林业局营林总站、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6 | 行政检查 | 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6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66条 | 县林业局营林总站、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7 | 行政检查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67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67条 | 县林业局营林总站、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8 | 行政检查 | 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林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39 | 行政检查 | 林木种苗质量、林木种苗制度执行情况、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种苗质量,以及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质量检验、检疫、标签、使用说明等林木种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八条 | 县林业局林业种苗与科技推广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0 | 行政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锦党办通【2019】6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七项第3目。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1 | 行政检查 |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县林业局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2 | 行政检查 | 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3 | 行政检查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县林业局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4 | 行政检查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县林业局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5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 县林业局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6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草原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息信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县林业局资源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7 | 行政奖励 | 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县林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8 | 行政奖励 | 对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条 | 县林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49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县林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50 | 行政奖励 | 对在植物检疫中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普查、鉴定、上报、封锁、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上有重大成果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铁道、交通、邮政、民航、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四)举报违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有功的。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 | 县林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51 | 行政奖励 | 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六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六条 | 县林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