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锦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9〕10号)和《中共锦屏县委锦屏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屏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锦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锦屏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
(二)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开展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参与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项目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参与调处省际、州内县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工作和调处县内各乡镇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和确权工作。承办省际、州内县际和县内乡镇之间以及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之间林木林地各类权属争议案件,并负责调查取证、现场勘测、绘制示意图等工作,代表县人民政府参加林木林地纠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负责宣传行政边界、森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接边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发展民族经济;负责接待和处理有关群众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来信来访、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指导乡镇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责调整
1.将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森林防火职责相关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3.将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县农业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原县环境保护局的自然保护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风景名胜区、县水务局的水利风景名胜区、原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4.将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承担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行政职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机关。承担的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林业安全生产职责划入县林业局。不再保留县森林防火办公室。
5.将县林业局的林业(不含森林公安)管理方面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保留县木材检查站。
6.将原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局)的城镇园林绿化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7.将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八)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大森林、草原和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森林火灾应急管理行政职责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林业局承担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