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启蒙镇木材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启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启蒙镇木材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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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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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启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启蒙镇木材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启府发〔2024〕13号

启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启蒙镇木材采伐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属各工作部门:

《2024年启蒙镇木材采伐管理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蒙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2024年启蒙镇木材采伐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木材采伐管理,增强采伐工作的透明度,实现“阳光操作”。切实提高林农林业生产收入,更好地调动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2024年木材采伐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锦府办函〔2024〕8号)文件精神、《锦屏县林业局关于加强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锦林通〔2024〕6号及《锦屏县林业局关于锦屏县林木采伐的会议纪要》锦林专议〔2024〕1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扎实推进启蒙镇2024年木材采伐管理和迹地更新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切实保障广大群众林业资源收入,有力助推我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特成立启蒙镇木材采伐申请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唐宗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刘开宇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长:向家安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杨德安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姜承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

            彭龙汉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胡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员:蔡东慧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余洋先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员

    龙安灯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员

    曾小芬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员

    吴高杰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员

    龙安泽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员

    姜齐槐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员

    吴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员

    吴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工作员

    潘年桥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工作员

    龙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工作员

    张林生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工作员

    龙安学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工作员

    安隆海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工作员

    姜启蒙司法所所长

    龙景辉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吴德智启蒙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刘开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高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涉及的股室部门人员召开审查会议(原则上一个月组织召开一次)和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工作职责:

1.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1)按照县、镇工作要求,负责木材采伐申请的接收登记,严格审查和核实提交的材料信息,指导采伐申请人依照程序办理木材采伐手续;定期或不定期向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收到的申请情况,为镇工作领导小组评议会议提供有效的申请信息。

(2)负责对采伐申请中,涉防返贫动态监测“三类户”、预警线索户、一般脱贫户等困难家庭信息核实;负责对涉及产业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采伐申请真实性进行审核,为审查会议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3)结合环保工作要求,审查申请采伐地块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是否存在破坏水源点,申请采伐林木不在清水江两岸150米

(4)审查申请采伐地块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山场是否在国(省)道干线两侧各50米以外的森林

2.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采伐申请中涉及到的低保家庭户、困难户信息核实,为审查会议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3.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司法、国土、启蒙派出所等部门:联合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采伐申请中,是否存在权属纠纷、信访问题进行审查;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行业部门因突发自然灾害急需采伐木材的家庭信息审核,为审查会议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二、审查内容和事项

(一)申请采伐指标的条件(含企业、林场指标)

1.申请采伐林木须符合《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技术规定。

2.上年度批准采伐后,已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

3.申请采伐林木不在清水江两岸150米、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国(省)道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4.申请采伐指标须持有林权证、不动产证或其他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林木权属无纠纷。针对无林权证、不动产证、其他有效法律文书的,首先由村核实该山林是否存在矛盾纠纷,是否位于限制采伐区域内,核实无问题并组织四至接界人现场签字后,按照国储林采伐方式出具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与申请采伐范围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可以批准一致的部分;林权证与申请采伐四至范围不一至或图形移位的,可以参照国储林采伐方式予以审批。

5.采伐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近两年不存在林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二)办证方式

林木采伐办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

积大于或等于15立方米及公益林采伐的,按规定流程到县政务中心办理;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小于15立方米的,可使用林木采伐APP申请方式在乡镇林业站办理。

(三)申请采伐指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含企业、林场指标)

1.林木采伐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需查验原件)。办证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林木所有权持证人死亡的,须提供林木权属合法继承证明材料。

3.《林权证》、《不动产证》或有效的法律文书(需查验原件)采伐申请人与《林权证》或《不动产证》权利人不符的,需提交林木转让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并复印存档。

4.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该证明仅适用于国储林项目申请采伐及启蒙镇涉及原兴绿林场、兴启林场、永联林场已办理林权证的村申请的林木采伐;

5.林木流转给他人的,需提供林木流转协议、造林协议(明确更新造林责任人)。

三、优先审查原则

采伐指标的分配,严格按照采伐需求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分配。各乡镇由林业站做好采伐申请登记台账,对同一天申请采伐指标的,可按采伐需求优先顺序排序分配采伐指标分配。

按采伐需求优先排序:一是优先安排国家重点项目和兴办地方公益事业建设采伐的;二是优先安排因病因学急需采伐的;三是优先安排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产业调整采伐的;四是优先安排自愿将采伐木材交给县内重点保障木材加工企业的。

四、不予以审批或暂停审查的原则

(一)“四抵”不清,接界人不到山场指界的,不予以审查。

(二)近年来,在适宜营造山油茶的采伐迹地,经林业站、村“两委”、护林员动员后,山主、购买人至今都未积极将木材出山和按要求完成造林的,不予以审查。

(三)近三年有林业违法案件的山主,不予以审查。

(四)山主外出务工,无知情人指定界线的,或山主、接边接界人电话联系不上的,暂停审查。

(五)有阻条且有相关证据,或有纠纷未调处好的,暂停审查。

(六)集体林场或联户林场林木出让,未按法定程序召开群众会议并提供竞买、竞卖合同,未提供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的会议纪要的,暂停审查。

(七)申请书、接界人签字、其它证明材料采取伪造、欺骗等手段获取,需要调查的,暂停审查。

(八)其它特殊情形。

五、村级审查内容和要求

(一)个人采伐指标申请、审查。

由村民委召开会议研究审查申请人申请采伐的林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审核接界人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村民委主任签署意见。

(二)联户或集体采伐指标申请、审查。

1.联户申请采伐指标由村民委审查该联户是否讨论一致同意出售该山场林木、申请采伐的林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接界人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字确认;村级召开审核会议并由各村民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盖章报镇林业站。

2.组集体申请采伐指标由村民委审查该组集体是否讨论一致同意出售该山林木(要有组集体会议记录、会议图片、会议签到册,公示图片)、申请采伐的林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接界人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字确认;村级召开审核会议并由各村民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盖章报镇林业站。

3.村集体申请采伐指标由村民委审查、提供村集体讨论出售该集体山场的会议记录、会议图片、会议签到册;如果是村集体出售林木给第三方,需由村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招标出售,提供招标公示、记录、成交协议等材料;同时村民委需核实该山林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该林地是否在本村产业规划范围内,接界人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字确认;村级召开审核会议并由各村民委主任签署意见、签字、盖章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4.涉及林场申请办理采伐应遵行以下原则:一是林场务必按照林场章程组织召开出售林木会议,参会人员为林场所有股东,涉及地块为村集体的由村民委负责人、组长、群众代表参加;涉及农户责任山的由农户参加;所参会人员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出售(遇特殊情况,应通过公开招投标出售林场林木)。二是提供林场章程复印件、具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均查验原件),提供林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写明联系电话)。三是涉及集体土地的要提供股东参股协议及林场与村集体利益分配协议书(原始协议书复印件)。四是涉及集体土地的山林,需明确出售山林的四抵范围,由林场方出具山场踏查测绘报告(包含山林四至范围图纸、林木蓄积、山林面积等),村民委及林场方相关人员到现场参加山场踏查,村民委根据测绘报告召集组长、群众代表、林场方召开会议讨论林木出售事宜。涉及农户责任山的要提供股东参股协议及林场与农户利益分配协议书(原始协议书复印件)。五是涉及流转出售给第三方,需提交流转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并复印存档;涉及有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查验存档。六是提供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会议图片等。

六、木材采伐、运输销售和伐后迹地更新的监管措施

(一)木材采伐施工现场要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规范操作。

(二)木材堆放要在适当场地堆放,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生产安全等。

(三)开挖集材道要做到提前充分沟通协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制造出矛盾纠纷,完成木材运输后,要对集采道进行复垦复绿。

 (四)木材采伐、倒运时,不得影响当地环境卫生。

 (五)采伐申请人务必向镇人民政府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迹地更新,并落实迹地更新协议书。

(六)采伐山场有越界采伐,异地违法采伐等行为的,视采伐责任人违法情节,直接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追究采伐责任的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林权争议调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锦府办发〔2013〕14号)的相关规定,当木材采伐过程中发生林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村范围内的组与组、组与村民、村民与村民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把调解意见书报镇人民政府。如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对林权争议不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的,镇人民政府拒不受理。

八、采伐设计要求

(一)设计单位要求

原则上由具有设计能力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全镇林业采伐设计,并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

(二)现场设计要求

现场设计必须由2名及以上技术人员完成。采伐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必须参加,持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指界,确保采伐设计范围与现场吻合。同时每个伐区必须有林业站工作人员和村干或护林员参加,以确保对伐区的作业设计进行有效监管。

(三)技术规范要求

1.小班区划要求:采伐小班勾绘必须深入山场,由采伐申请人现场指界勾绘,并对边界木用红油漆进行标记,严禁仅凭林权证或采伐申请人口述进行室内操作,原则上要求采用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实地定位绕测。

2.样地调查要求:在采伐小班内,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样地,样地面积不小于伐区面积的1%,样地内林木必须进行每木检尺并做好记录,实测采伐小班各径阶树高。

3.其他调查因子要求:采伐小班坡度、郁闭度、树种、树龄、龄组等与现地基本相符。

4.设计质量要求

(1)采伐小班面积误差率小于5%,蓄积误差率小于10%。

(2)采伐小班与申请采伐地点及范围相符,不能出现移位。

(3)采伐小班设计采伐类型及采伐方式符合《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

九、凡在本镇范围内从事木材生产、经营及迹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适合本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