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本机关收到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撤证申请书》,申请撤销锦屏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2日颁发给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的锦林证字(2001)第017号《林权证》林权登记。
该申请事项受理后,经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涉案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锦林证字(2001)第017号《林权证》登记有高希(面积777亩)、便玉片(面积960亩)、孟洋岑仲高梅(面积8916.5亩)、莲花形(面积1348亩)、盘岑(面积1542亩)5宗林地,登记总面积13543.5亩,5宗地所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均为启蒙镇巨寨村,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均为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登记的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至2050年。经查,2000年9月20日,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民委员会与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山地林木资产出让合同》,将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所属的高希、便玉片、孟洋岑仲高梅、莲花形、盘岑5块共计13543.5亩山林的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一次性出让给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出让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经当事人申请,锦屏县人民政府依据该《山地林木资产出让合同》于2001年将出让合同约定的13543.5亩山林登记到由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锦屏县注册成立的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名下,并颁发了锦林证字(2001)第017号《林权证》。2014年因签订的《山地林木资产出让合同》履行问题,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民委员会向锦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山地林木资产出让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和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从2012年起未向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民委员会连续支付出让金64153元,已构成违约,2014年12月20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锦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民委员会与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的、并由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承受的《山地林木资产出让合同》。后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南民商终字第31号判决,对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目前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民委员会与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的并由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承受的《山地林木资产出让合同》已经解除,锦林证字(2001)第017号《林权证》的林权登记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权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拟撤销锦林证字(2001)第017号《林权证》中高希、便玉片、孟洋岑仲高梅、莲花形、盘岑5宗地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登记。
如对本通知事项有异议,相关权利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交,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无法本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书面材料和参加听证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和参加听证,但需提供当事人的相关书面委托证明材料。(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相关书面材料可通过邮寄或现场直接提交的方式提交给本机关,联系地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码头社区236号锦屏县自然资源局三楼调解室,联系电话:0855-7221755)。
特此通知
锦屏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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