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已对以下同志的档案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现将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广大职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经核查落实确属弄虚作假者,将不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查后未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受理举报部门: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0855-7221826。
公示时间: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8日
序号 |
个人编号 |
姓名 |
性别 |
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 时间 |
建账时间 |
个人 身份 |
退休前所在岗位 |
缴费年限(月) |
拟报批退休时间 |
特殊工种退休 |
本人签字 | ||||
从事特殊工种名称 |
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 |
从事特殊工种类别 | ||||||||||||||
高空特繁 |
高温井下 |
有毒有害 | ||||||||||||||
1 |
100029211244 |
欧阳大春 |
男 |
1966.2 |
1983.12 |
1998.1 |
工人 |
灵活就业 |
347 |
2024.5 |
编放排工 |
1985.6-1995.9 |
√ |
|||
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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