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为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招商引资企业到有关部门申办事项或申请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申办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当事人。
第三条 有关单位要将招商引资项目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进行公示,方便企业当事人索取或参照,同时要将有关信息在政务服务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供企业查阅。
第四条 机关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申请办理或咨询的当事人,要按照首问责任制规定或委派代办人员受理办结。
第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审批的,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和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做好解释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和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和单位职权范围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审核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不能即时办理的,按照《锦屏县政务服务中心容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进行受理,对审查后无法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当事人不能办理的原因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八条 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要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造成企业当事人反复申请、咨询或多次补正材料等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和实行责任追究,并作为机关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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