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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支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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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支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优惠措施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锦屏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锦屏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羽毛球运动装备制造、木材精深加工及家居制造、石材精深加工和生态特色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工业制造业。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 100万元/亩以上购地自建的工业企业,投产达产后经认定分别给予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凡新引进租赁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或其他国有房产的工业企业,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 1500 元/m以上,投产后年产值达 4500 元/m以上的给予厂房租金奖励,奖励标准参照《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新引进入驻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或其他国有房产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 5000 元/m以上的,根据企业提供的装修设计和施工图,经审核验收正式投产 3 个月后给予一次性装修奖励(仓库除外),奖励标准为 100 元/平方米,装修达无尘车间标准以上的:奖励标准为 200 元/平方米。厂房装修标准达不到奖励标准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对搬迁落户锦屏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给予搬迁费补贴,补贴以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为准,企业凭税务部门物流发票经审核据实结算补贴,每家企业搬迁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条 对落户锦屏县原料和市场都在外且上规在库的工业企业,自上规入库之日起,年缴纳税收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应税销售额(以企业在锦屏县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为准)5的比例给予物流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物流费用的 50%,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连续补助3 年。

第八条 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获取省州入库奖励资金外,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九条 对落户锦屏县年出口创汇 100 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后前 3 年在现有省、州补贴的基础上,按照 1美元奖励 0.01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条 在锦屏县行政辖域内企业成功上市的,除享受省、州优惠政策外,县级另给予补助: 在主板和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 200 万元补助; 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 100 万元补助;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 50 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首次融资贷款产生担保服务费,按担保服务费的 50%补贴给融资贷款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第十二条 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金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将本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销路,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展会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凡通过招商引资落户锦屏县的企业,其员工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锦屏县居民同等待遇,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就读。

第十五条 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政策。

第十六条 本措施奖励和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提出申请,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兑现。若与国家、省、州其他政策条款内容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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