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
事项编码 | 52262800977079X002-002-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锦屏县公安交警大队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个人或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1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
办理窗口 | 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地址:http://www.gzegn.gov.cn) | |||||
申请条件及 条件依据 |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自编号牌:120元 机选20选一:115元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黔价费【2006】372号文件; | |||||
办理公示 | 否 | 年审或年检 | 是 | |||
办理查询 | 08557289885 | |||||
咨 询 | 08557289885 | |||||
监督投诉 | 08553900204 |
设定依据:
1 | 法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依据描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转移登记: 已经注册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 移登记。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1、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委托书加盖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黔东南州户籍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黔东南州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2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1.二手车交易发票原件(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联);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或者判决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继承、赠予、协议离婚,来历证明是相关文书及《公证书》;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已经注册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原件)。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原件)。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同上 | |
3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同上 | |
4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同上 | |
5 | 机动车号牌 | 机动车号牌前后各一块(总共2块) | 同上 | |
6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 同上 |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步骤 | 受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受理 | 李海燕 | 1 | 根据机动车管理规定审查申请人递交材料 |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李海燕 | 1 | 根据标准,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规定的给予办理, |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骤 | 送达方式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颁发证件 |
颁证与送达 | 李海燕 | 1 |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