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锦罚字(2020)7号
贵州毅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焰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0年9月2日,锦屏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日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0年9月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锦环责改字〔2020〕31号)以及提取的相关书证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于2020年10月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锦罚告字〔2020〕7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千元(¥13000.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锦屏县信用联社三江分社
地址:锦屏县三江镇三江路
户名:国家金库锦屏县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